這是一個自媒體的時代,每個人都是社會事件的報道者,每個人都可以就一些問題發(fā)表自己的分析、評價、推測意見。很多自媒體平臺開始崛起,比如百度百家、新浪博客、速途網等。在傳統(tǒng)媒體的年代,只有記者等專業(yè)人員才可以在媒體上發(fā)表自己的文章。自媒體時代,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成為作家。我本人也是若干自媒體的作家,寫完的文章后,提交給自媒體平臺,有的需要經過審核,有的不需要不經過審核,即可發(fā)表出來。
這是社會的進步,我們有了更多的途徑來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見,也有了更多的途徑去了解各行各業(yè)的動態(tài)。不過,跟傳統(tǒng)媒體相比,自媒體作家和自媒體平臺也增加了一些潛在的法律風險,本文下面簡單分析。
第一,自媒體作家的法律風險。
1、引用他人文章應遵守必要引用原則、標明引用部分并標注作者和來源。
電子化時代使得使用他人文章變得非常容易。找到相關的文章容易,復制、粘貼更容易。不過,引用他人文章首先要遵守必要引用原則。在寫自己文章的時候,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引用他人文章,并且被引用的他人文章不能成為自己文章的主體部分,不然的話就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的嫌疑,作者可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比如,寫一篇文章,開頭和結尾是自己的,中間部分都是大段大段的引用,這與抄襲無異,屬于侵犯著作權的一種形式,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另外,引用部分要增加必要區(qū)別標志,使得引用部分與文章的其他部分區(qū)分開,不至于產生混淆。比如使用引號、斜體字等等。如果引用部分沒有區(qū)別標志,使得引用部分和文章的主體部分沒有界限,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嫌疑,作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。
當然,引用他人文章必須注明作者和來源,這既是法律的規(guī)定,也是寫文章的規(guī)則,還關系到作者的道德。使用他人文章為自己的文章服務,為自己的文章添彩,標注作者和來源是必要的義務。標注作者和來源,可以根據(jù)文章形式的不同使用不同的方式,比如直接在文章中標明、腳注、尾注等等。
2、使用網絡圖片有風險。
一篇文章配上一幅與文章有關系的圖片,這是很多網絡文章的特點。據(jù)我了解,很多作者配的圖片來自于互聯(lián)網,這是有法律風險的。
根據(jù)我國《著作權法》的規(guī)定,攝影、繪畫作品屬于我國法律保護的作品,依法享有著作權。也就是說,互聯(lián)網上的這些圖片大部分是有著作權的,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。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使用他人作品的,應該經過他人同意,并支付相應的報酬。如果未經他人同意,使用他人有著作權的作品,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,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很多自媒體作家沒有注意到這點,再次特意提醒:使用圖片最好用自己親自拍攝的,如果非要用互聯(lián)網上的,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。這一點需要強調,因為每個作者都把自己的作品當做自己的孩子一樣珍視,別人不經過你同意把你的孩子抱走你當然不干,反過來就不應該隨隨便便把別人的孩子抱走。司法實踐中,已經出現(xiàn)了圖片作者把多人起訴到法院的案例。
3、評論他人注意界限。
公民有言論自由,自媒體作家可以嬉笑怒罵皆成文章,不過,這個自由是有界限的,即不能侵犯他人和國家的權益。
根據(jù)我國法律的規(guī)定,公民有生命權、健康權、姓名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肖像權、隱私權、婚姻自主權等等權利。法人也有名譽權和榮譽權。這些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,如果文章中涉及他人隱私,或者損害他人名譽,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當然,涉及到名譽權的問題比較復雜,有一些特殊情況。比如對公眾人物、國家高級官員、超大型企業(yè)的評論中用一些貶損性的字眼一般不會認為屬于侵犯個人名譽權,因為他們本身的位置就意味著要接受公眾的監(jiān)督和批評,要忍受不同的意見,有些情況下這也是他們保持關注度或者盈利的一種方式。比如葛甲曾經多次“黑”阿里,雖然阿里因此起訴葛甲,但是本文認為法院不宜判決葛甲敗訴,因為阿里作為超級大公司,應該忍受公眾的批評,哪怕尖銳的嘲諷。
4、文章不得違反四項基本原則,要符合社會主義道德。
這一點,你懂得,不再贅述。
第二,自媒體平臺的法律風險。
自媒體平臺的法律風險在于:當文章侵犯他人權利的時候是否跟作者一起承擔法律責任。這個要看自媒體平臺對文章是否進行了審查,以及是何種形式的審查。
如果自媒體平臺對文章進行了審查,則應該跟作者一起承擔法律責任。如果自媒體平臺只是提供一個網絡空間或者說網絡平臺,則適用避風港原則,不直接承擔法律責任,只有在得到通知后不刪除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。
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,所有的自媒體平臺都會對文章進行必要的審查,那就要看是機器審查還是人工審查。如果只是用機器對必要關鍵字進行審查的話,一般自媒體平臺也不承擔法律責任,看做跟沒有進行審查一樣,適用避風港原則。除非之后自媒體平臺又對文章進行了編輯、整理、推薦,或者在文章上加入了廣告,這就不能再適用避風港原則了。如果對文章進行人工審查的話,就要看自媒體平臺是否盡到了應盡的審查義務,這個審查義務到什么程度屬于應盡的義務,本文因為應該參考法律對出版社的審查圖書的要求。如果沒有盡到應盡審查義務,有可能會被法院判決與文章作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。
另一方面來說,自媒體平臺有責任告知自媒體作家撰寫文章需要的注意事項,厘定相應規(guī)則,作出相應提示,防止因為自媒體作家的文章、圖片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。
綜上,以上是對自媒體作家和自媒體平臺的法律風險進行的簡要分析。有些問題比較復雜,展開來又是另外一篇文章,所以很多均是點到為止。如哪位先進感興趣,可以再行探討,這篇文章就屬于拋磚引玉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