避免“大數據殺熟”應規(guī)范數據使用行為

責任編輯:zsheng

2018-07-06 20:32:39

摘自:紅網

日前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《電子商務法(草案)》(三審稿)進行了審議。與此前的二審稿相比,三審稿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、登記范圍、大數據殺熟等都做出了新的規(guī)定,并在多處強調了消費者權益保護。多位專家認為,該審議稿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,并對電商熱點問題作出了相應規(guī)定

日前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《電子商務法(草案)》(三審稿)進行了審議。與此前的二審稿相比,三審稿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、登記范圍、大數據殺熟等都做出了新的規(guī)定,并在多處強調了消費者權益保護。多位專家認為,該審議稿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,并對電商熱點問題作出了相應規(guī)定。(7月4日《云南經濟日報》)

大數據殺熟有多兇猛,則公眾對立法的期待就有多強烈。受眾多案例的影響,大數據殺熟的危害性得到了充分的體現,數據技術的價值走偏到了令人驚恐的地步。前不久,有網友質疑攜程利用大數據手段“殺熟”,針對不同的手機、不同的用戶采取不同的定價策略,導致出現“酒店同房不同價”等問題。也就是說,同樣一個酒店房間,不同的人搜索出來的價格可能不一樣。

盡管攜程給予了否認,但并沒有獲得公眾的認同。之所以尚未得到“實錘”,皆因這樣的案例往往基于個體的感受,加之受日期、支付方式、是否含早、取消政策、不同供應商等原因的影響,極易給平臺以逃避責任的口實。筆者就曾被攜程殺過,作為一名長期使用該平臺的消費者,正是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,才發(fā)現了攜程式殺熟的隱蔽性與差異性。我不止一次碰到,攜程平臺提供的酒店價格,實際上比酒店前臺的價格還要高。現在一個疑問在于,這樣精細的價值差異,最后究竟進入了何種渠道?

很多消費者反映,平臺大數據殺熟除了針對不同的手機、不同的用戶采取不同的定價策略,導致出現“酒店同房不同價”等問題外,還強行制定所謂的規(guī)則,比如收取熱門酒店的保證金。我問過酒店,這是平臺方單方面的舉措。很顯然,這樣的行為實際上限制了旅客們自由選擇的權利,完全屬于霸王條款。不難看出,在大數據殺熟的操作中,相關平臺已有一套極為成熟的手法。數據的精細化最終體現為手段的差異化,每個人在享受數據帶來的便利的同時,也會成為技術的受害者。

大數據本身并無原罪,即所謂的“技術中立”,然而技術能否被合理合法的使用,卻關乎于“技術價值”。如何規(guī)范算法和數據使用,其原理就如同規(guī)范“菜刀的使用”一樣,對使用行為進行規(guī)范以避免被濫用,則應施以道德與法律的雙重壓力,實行有效的德法治理。在道德層面,正如一些評論所稱,“大數據殺熟,別逼客戶棄用”,意即消費者以用腳投票的方式,讓殺熟的平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,繼而對自身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,保持足夠的定力。同時要以成熟的市場行為,尤其是良性的競爭實現正淘汰,以發(fā)揮最大的倒逼效應。

實踐證明,道德的力量相當有限也存在不確定性,法律工具和手段才能發(fā)揮兜底作用。對此,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、教授薛軍認為,治理算法推薦引發(fā)的亂象,不能僅呼吁平臺、技術研發(fā)者道德自律,不能只停留于倡導“算法也應具備良好的價值倫理”,而應將算法的價值倫理上升為法律規(guī)范和原則,使其具有法律的剛性,以強化對算法推薦本身的法治監(jiān)管。

立法過程其實也是社會共識的形成過程,對于算法與數據的立法規(guī)范,已形成了較為統(tǒng)一的原則,即對大數據的收集、使用和推送,應當建立在知情權的基礎之上,規(guī)范了對數據的使用行為,也就避免了被濫用的風險。大數據是來源于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與數據,具有獨一性和特殊性,屬于保密性極強的“個人隱私”。從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的角度出發(fā),都必須明確剛性的邊界與權限,即電商平臺未經消費者授權同意,不應當提取此類數據進行加工,如果沒有獲得授權,在消費者不知情或者未經授權的情況下,應明確禁止推送行為,如果刻意推送就應當算作侵權。

攜程“大數據殺熟”只是整個行業(yè)亂象的冰山一角,電商立法的“從無到有”的正視不失為一種進步。不過,只有立足于亂象本身并從源頭遏制,既體現出“禁止”的剛性原則,又要明確“不準”的使用限定,立法規(guī)范才能真正達到預期效果,立法回應也才能“擲地有聲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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