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潤光伏索賠案再開庭 股民獲賠概率極大

責任編輯:editor006

2017-01-18 16:56:52

摘自:投資快報

近年來證券民事索賠領(lǐng)域好消息不斷,但總體參與索賠的人數(shù)比例仍然較低,比如2013年的佛山照明股民索賠案件索賠人數(shù)是近年來最多的,達到2700多人,但也不到佛山照明股民總?cè)藬?shù)的2%。

近日,記者從廣東環(huán)宇京茂律師事務(wù)所劉華浩律師處了解,其代理的股民訴海潤光伏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再次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,由于本案第一批索賠案件,早在2016年3月份就與海潤光伏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楊懷進達成了訴訟和解,2016年9月份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又就未和解的案件下達了一審勝訴判決,因此,本次開庭的案件勝訴獲賠概率極大。

劉華浩律師表示: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(fā)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本案訴訟時效從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,即2015年10月23日起計算二年,也即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17年10月22日,因此,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且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繼續(xù)持有海潤光伏股票或賣出海潤光伏股票,存在虧損的股民,在今年10月22日前仍可繼續(xù)參與。

索賠1.4億,九成股民或錯過索賠機會

2015年10月23日,海潤光伏發(fā)布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(jiān)局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該處罰決定書認定:一、海潤光伏、公司原股東紫金電子、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(yè)、楊懷進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《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》和《關(guān)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(zhuǎn)增股本預案的提議》存在誤導性陳述。二、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(yè)、江陰市愛納基投資有限公司、江陰市潤達軸承有限公司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。三、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(yè)從事短線交易。

該處罰公告發(fā)布后,即遭到數(shù)十股民上百萬索賠,且之后不斷有股民加入,索賠金額也不斷增多,根據(jù)海潤光伏2016年12月31日發(fā)布的公告顯示,截至2016年12月31日,海潤光伏共收到728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,訴訟金額共計人民幣 14,535.55 萬元。

據(jù)公開資料顯示,海潤光伏股民人數(shù)有12萬之多,但目前起訴人數(shù)不足總?cè)藬?shù)的千分之七。劉華浩律師表示:雖然本案距離訴訟時效尚有將近11個月,但根據(jù)從以往類似案件,如佛山照明、三峽新材、紫鑫藥業(yè)等股民索賠案件的情況來看,如股民再不轉(zhuǎn)變索賠維權(quán)觀念,積極參與索賠,本案預計仍將有超過9成以上的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會錯過索賠機會。

近年來證券民事索賠領(lǐng)域好消息不斷,但總體參與索賠的人數(shù)比例仍然較低,比如2013年的佛山照明股民索賠案件索賠人數(shù)是近年來最多的,達到2700多人,但也不到佛山照明股民總?cè)藬?shù)的2%。

部分投資者賬戶盈利,不影響其索賠

劉華浩律師表示:部分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未參與索賠,可能與投資者賬戶未出現(xiàn)虧損有關(guān),本案中可能大部分符合索賠條件且賬戶盈利的投資者未參與索賠。

據(jù)了解,本案由于案件情況特殊,部分投資者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,且一直持有至2015年3月5日之后,海潤光伏股價上行期間內(nèi)賣出股票的投資者,可能不但不會虧損,反而存在豐厚的盈利,依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該部分為虧損的投資者依然可以索賠投資差額損失。

劉華浩律師解釋到,由于海潤光伏在其違法行為期間根據(jù)目前法律規(guī)定,海潤光伏的誤導性陳述證券索賠的損失計算僅計算至2015年的3月5日,2015年3月5日之后股價的漲跌與本次索賠沒有任何關(guān)系。比如,一個投資者可能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以10元的價格買入20萬股,其一直持有到2015年3月5日以后,并在海潤光伏階段性的高點,即2015年4月14日以14.4元的價格賣出,盡管此時該投資者賬戶盈利88萬元,但仍不影響該投資者按其買入價與7.8元作差價進行索賠,可索賠金額高達44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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