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27日消息(記者姜文婧)據中國之聲《新聞縱橫》報道,備受全國關注的長沙消費者訴移動流量清零案二審昨天(26日)在長沙開庭, 去年6月,長沙市民劉明在長沙移動營業(yè)廳辦理了一個“20元包150M流量”的手機流量套餐,7月結束后,套餐內還有92M的流量沒有用完,但是全部被清零。劉明認為移動公司這一做法不公平,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,于是一張狀紙將移動公司告上了法院,要求移動返還或補償已被清零的流量,并停止未來的清零行為。
今年2月,長沙市天心區(qū)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結果,法院認定中國移動[微博]沒有侵權,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原告隨即再次提起上訴。事發(fā)近一年,劉明和移動再次對簿公堂,這回能不能打出個結果?劉明能不能找回被清零的流量?
劉明:我是在(去年)6月份的時候,包了一個20元150兆的流量,7月開始生效,月底我還有92兆沒有用完,但是我發(fā)現7月底流量被清零了。
無論你的手機號是移動還是聯通抑或是電信,或許你都體驗過手機上網流量包,每到月底,就算流量包中的流量還沒有用完,也會自動清零。不少消費者對此表示習以為常,沒有多想。但是長沙市民劉明堅持認為:自己付了20元的對價,就應該按照合同獲得150m流量的使用權,在消費者不知情、為許可的情況下,移動公司每月底清零消費者沒使用完的流量,是一種侵權行為,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、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:
劉明:這個業(yè)務受理單是我們雙方唯一的合同,上面只寫的20元150兆,沒有說明要在多長時間內用完,也沒說月底不能結轉,也沒有出現“包月”的字眼。我就認為這是一個侵權的行為。
此前,長沙市天心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稱,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《移動業(yè)務受理單》約定的“20元包150M流量”,法院給出的結論是應該“綜合詞句意思、合同目的、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”其真實含義。在今天的二審中,為界定“清零流量是否侵權”,原被告雙方圍繞著“流量”的屬性、“流量”是否是物權法規(guī)定的物、是否屬于侵權客體進行了激烈的庭審辯論:
原告方:剛才答辯質證的過程中,被上訴人承認“流量”是個計量單位,就相當重量,重要可以用公斤計算,那我說150公斤的東西算不算物?
被告方:你不能把服務去等同于物品,你這是在拿兩類東西進行比較……
劉明認為,“流量”雖然看不見摸不著,但也是“無形物”就像電流一樣,原審判決將流量簡單地界定為一種計量單位,忽視了“流量”所依托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及相關設施、設備等物權客體。
劉明:如果流量只是一種計量單位,那么移動的宣傳單上為什么不表述為“150流量”,而表述為“150兆流量”呢?“流量”應該是一個表示物權客體的名稱,其核心是無線電頻譜資源,《物權法》第50條規(guī)定,無線電頻譜資源歸國家所有,也就是說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屬于物權法所確定的無形物。
中國移動長沙分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單飛躍對此反駁說,電信市場中存在的物權關系只發(fā)生于電信資源所有者也就是國家政府和電信運營商之間,也就是說,無線電頻譜資源作為一種“無形物”歸國家所有,其使用者是經過了行政許可的電信運營商,而非劉明等電信用戶:
單飛躍:流量是一個通俗意義上的網絡通信數據概念,用來指網絡數據傳輸和交換過程中產生的流通量,流量既不是有形物也不是無形物,在本案中,流量只是用來量化手機上網服務。上訴人用的只是被上訴人的網絡,被上訴人用的才是無線電頻譜資源。
單飛躍進一步解釋,“流量”既然不是物,只是一個服務計量的概念,那么自然有時間期限,所涉剩余服務額度不應結轉。
單飛躍:我們一直沒有使用“流量清零”的概念,我們認為,只要是服務,就有期限,服務到期,權利就不再存在。他的這個包月套餐,到了自然月的月底,服務就要停止。
劉明表示,他就是希望“移動流量清零案”能喚起社會關注,推進移動的改革:
劉明: 流量不清零是一個大勢所趨,像香港等地都有相關措施了,我希望更多的移動用戶也能有這個權益。
從去年開始,移動的流量包業(yè)務受理單上已經增加了“不結轉、不累計”的文字說明,同時移動還推出了流量季包、半年業(yè)務包,以及客戶授權親友分享自己的流量等措施,讓客戶盡量接近飽和地使用流量套餐。不知道這些改變是否與劉明的起訴有關。